胡学显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风路街道金湖大道31号(经济适用房)3栋1单元404室,《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大冶国用(2012)第0020180430-44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胡学显
2024年6月18日
胡学显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风路街道金湖大道31号(经济适用房)3栋1单元404室,《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大冶国用(2012)第0020180430-44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胡学显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