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大冶市长乐大道大冶市政务中心大楼二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电脑:0714-8013341
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6月6日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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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