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玉华、王萍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金湖街道钢铁厂小区13号13栋1单元302室,《房屋所有权证》证号:05-873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大冶国用(2006)第230400001-5-3-6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殷玉华 王 萍
2024年2月7日
殷玉华、王萍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金湖街道钢铁厂小区13号13栋1单元302室,《房屋所有权证》证号:05-873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大冶国用(2006)第230400001-5-3-6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殷玉华 王 萍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