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双玲、高鹏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罗家桥街道罗家桥大道23号10栋7单元702室,《房屋所有权证》证号:04-522、04-523号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大冶国用(2009)第0051010100-1-98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鲍双玲 高 鹏
2023年11月10日
鲍双玲、高鹏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罗家桥街道罗家桥大道23号10栋7单元702室,《房屋所有权证》证号:04-522、04-523号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大冶国用(2009)第0051010100-1-98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鲍双玲 高 鹏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