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冶市市场主体“一址多照”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06-13 16:13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降低市场主体创业成本,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一址多照”登记管理,现制定印发《大冶市市场主体“一址多照”登记管理办法》,特此通知。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3日

大冶市市场主体“一址多照”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降低市场主体创业成本,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黄市监〔2021〕46号)等文件精神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冶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一址多照”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址多照”是指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同一地址上登记的市场主体均需具有合理的经营面积,应当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为便于日常监管,在实际操作中,可将同一地址进行物理分割后再予注册登记。

第四条  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一址多照”登记的住所地址递送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未对市场主体住所作出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第六条  从事住所集中登记服务,应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申请。

第七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同一地址的非居住用房登记为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

(一)股权投资企业及承担对其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 企业;

(二)企业之间有投资关系,使用相同住所办公.以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指定的集中登记地作为住 所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根据投诉举报或者通过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发现企业登记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企业住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

第九条  “一址多照”市场主体应当在集中住所变更登记之日起90日内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一址多照”市场主体应当在集中登记机构住所变更后配合集中登记机构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

第十条  “一址多照”市场主体与集中登记机构解除托管关系,应当在解除托管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市场主体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一址多照”市场主体:

(一)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

(二)从事生产加工业、旅馆业、餐饮服务业、旅行社、网吧、娱乐服务业以及其他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三)其他不适宜“一址多照”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第十二条  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住所的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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