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登发〔2021〕1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

06-22 15:49  

中心各科室: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和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登记确权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收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现就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工作公告如下:

一、实行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企业以书面承诺的方式作出承诺后,中心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非小微企业或者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作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非个体工商户或者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已履行告知义务但申请人不愿出示营业执照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三、进一步优化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流程。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窗口人员受理业务后实行一单告知,经口头询问初核后,由申请人做出书面承诺。

四、申请人对书面承诺和营业执照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虚假承诺,中心将全额追缴不动产登记费,将企业在告知承诺中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

因虚假承诺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特此通知。

附件: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6月21日


附件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  体工商户的统称,我国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是通过对企业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具体行业特点  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   十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 、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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