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峰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风路街道乾塔路1号广厦名城6栋2单元1803室,《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大冶国用(2012)第010202461-2-333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刘 峰
2023年11月1日
刘峰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风路街道乾塔路1号广厦名城6栋2单元1803室,《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大冶国用(2012)第010202461-2-333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刘 峰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