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企业除住所以外经营场所的登记手续,提升企业登记便利化水平,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现制定印发《大冶市企业“一照多址”备案管理办法》,特此通知。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8日
大冶市企业“一照多址”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简化企业除住所以外经营场所的登记手续,提升企业登记便利化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登记的内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一照多址”备案管理。包括公司法人(股份公司除外)、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各级企业登记部门是企业“一照多址”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企业“一照多址”备案是指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外,对于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大冶市本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于分支机构登记。
申请人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或者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进行分支机构登记的,应该按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 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住所和备案的经营场所在大冶市本级登记区域范围内;
(二)在备案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且不超出其隶属企业经营范围;
(三)备案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的《企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
(二)备案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首次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企业,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取消经营场所备案:
(一)已不在备案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拟办理迁移登记,迁移后企业法定住所与备案场所不属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
(三)增加经营范围中含有许可经营项目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申请迁移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取消所有经营场所备案
第七条 企业申请办理取消经营场所备案,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的《企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第八条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决定受理并作出准予备案或取消备案的决定,并出具《一照多址备案通知书》或《取消一照多址备案通知书》。
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企业营业执照“住所”登记项标注“一照多址企业”。
第十条 经营场所备案企业应当将《一照多址备案通知书》置于备案场所醒目位置。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备案或取消备案的相关信息对外公示,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传送到相关监管责任部门。
第十二条 各市场监管所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登记事项、网络监管等
第十三条 经营场所备案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履行公示义务,否则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四条 经营场所备案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备案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冶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职责进行解释。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为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