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大冶报道(记者 熊业欣)把自己居住的房子变成赌场,自己却不参与赌博,这种行为是否涉嫌犯罪?7月4日,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收到法院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2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郭某某经同一小区曹某某、胡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提议,在位于某小区自己家中开设“押宝”的赌场,约定每天从抽水中提取3000元作为自己提供场地和伙食费、卫生费等的好处费,剩余抽水由曹某某、胡某某分成。
该赌场以两枚硬币和一个灯罩进行“押宝”,赌注100元起步,上不封顶,如果两枚硬币图案一样就是“通”,不一样就是“间”,猜中便赢得相应的赌注两枚。一曹姓女子在该赌场先后输掉45万元,其中仅2022年3月15日一天就输了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接受处罚,家属代为退赃21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被法院采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承办检察官提示,开设赌场罪是从赌博罪中分离出的新罪名,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而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恰恰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需要提醒的是,只要行为人提供了赌场,本人无论是否参与,是否“抽成”,均不影响罪名成立。
责编丨璩 靓
编审丨范先浩
监审丨程 霞
云上大冶投稿邮箱:ysdaye@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