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宗铿、刘贵珍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东风东路20号2栋1单元101室,《国有土地使用证》大冶国用(2003)第010205097-2-3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叶宗铿 刘贵珍
2023年5月11日
叶宗铿、刘贵珍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东风东路20号2栋1单元101室,《国有土地使用证》大冶国用(2003)第010205097-2-3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叶宗铿 刘贵珍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