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冬娥、曹树根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湖滨路9号5栋3单元401室,《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大冶国用(2000)第010208300-5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冬娥 曹树根
2023年4月21日
刘冬娥、曹树根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湖滨路9号5栋3单元401室,《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大冶国用(2000)第010208300-5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冬娥 曹树根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