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破解假身份证结婚后的离婚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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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上大冶报道(通讯员 张国庆 记者 熊业欣)妻子出走,黄某欲离婚却因结婚登记时使用假身份证而无法办理离婚手续,更令黄某崩溃的是,他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原结婚登记,却因时隔15年之久而被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一张假身份证让黄某陷入了困境。市法院对此并未一裁了之,而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推动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结婚登记,堵住管理漏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黄某与曹某在打工期间相识恋爱。2007年9月,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因曹某不到法定婚龄,遂将年龄改大,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虚假身份证,同时提交了结婚登记申请书、户籍资料等,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曹某离家外出,无法联系。2020年6月,黄某意欲与曹某解除婚姻关系,但因曹某登记结婚时身份信息虚假,无法办理离婚手续。黄某遂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起诉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原结婚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对到场的婚姻登记当事人的身份和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受客观条件所限制,一般是形式审查,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应由申请人或提供者负责。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曹某身份信息虚假,被告据此作出的登记行为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起诉。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作出婚姻登记行为时间与原告首次提起行政诉讼时间已经超过五年,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法裁定驳回原告黄某起诉后,承办法官罗后才意识到,如果只是简单“一驳了之”,黄某离婚行政诉讼案将得不到实质化解,矛盾解决或将陷入“程序空转”。他急群众所急,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其撤销讼争的结婚登记。收到法院司法建议后,婚姻登记机关高度重视,及时撤销了婚姻登记,同时,按规定将当事人黄某、曹某违法行为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依照法律规定,只能驳回起诉,但当事人无法获得救济,其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罗后才表示,建议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并不是纵容、放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婚姻登记机关向相关部门移送当事人违法行为线索,平衡了“保护”和“制裁”的关系。

责编丨罗仲楷

编审丨范先浩

监审丨姚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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