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大冶报道(通讯员 吴丽芬 记者 熊业欣)近日,拿到事故赔偿款14万余元的徐某如释重负,冒着酷暑再次来到殷祖法庭,向案件一审承办法官胡国艳送锦旗,感谢法官“办案神速、执法如山”。
2019年12月5日18时许,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行驶至316国道刘仁八镇某施工路段时,因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在该路段堆放施工所需砂石等材料,且未设立警示标志,造成徐某驾驶电动车侧翻受伤。伤后,徐某先后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武汉明州康复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刘仁八卫生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徐某闭合性颅脑损伤术后遗留右侧颞叶软化灶形成、右侧颅骨部分缺失,其伤残综合评测指数12%。徐某认为事故系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43万余元。诉讼中,被告辩称其并未在事发路段堆放材料且原告无证驾驶发生事故,请求驳回原告徐某诉讼请求。
殷祖法庭庭长胡国艳承办该案后,认真查阅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讯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案卷材料,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果,遂及时开庭审理,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一审判决认为,因被告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原告驾驶电动车与堆放的施工材料发生碰擦侧翻,致原告受伤的事实,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未佩戴安全头盔情况下擅自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认定原告承担40%责任,被告承担60%责任。结合原告损失实情和法律标准,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向黄石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工程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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