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元忠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东岳路18号(老市委)13栋2单元102室,《房屋所有权证》证号:01-11961号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大冶国用(1999)010111012-37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元忠
2022年6月29日
刘元忠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东岳路18号(老市委)13栋2单元102室,《房屋所有权证》证号:01-11961号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大冶国用(1999)010111012-37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元忠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