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守土有责勇担当 助推发展添动力

©原创   06-27 09:40   大冶市融媒体中心

云上大冶报道(记者 王悠)放眼铜都大地,田间地头绿意盎然、项目建设火热进行,处处彰显着发展的活力,这股活力源于土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6月25日是第32个“全国土地日”,今年的主题是“节约集约用地,严守耕地红线”。一直以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始终围绕土地做文章,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和监管,大力推进节约集约利用,积极破解资源瓶颈和发展制约,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从巡查发力 打击乱采滥挖

6月20日,雨后的东风农场透着一丝丝闷热,此刻刚接到群众举报的东风农场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工作人员,内心满是焦急。

“走,有人乱采滥挖,破坏土地资源。”随后,大家赶往杨家洲分场,只见一农户正私用挖掘机扩建自家鱼塘,便立即上前制止,现场向该农户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责令其快速恢复土地原状。

我市矿产资源丰富,受矿业开发高额利润的驱动,无序开发、破坏资源、浪费资源等现象屡禁不止。对此,该局主动出击,加大了矿产资源执法巡查力度。

春节期间,大家都沉浸在节日的愉悦中,在某乡镇一处水库旁挖机轰鸣,正在进行非法采挖作业。这一行为,被该局执法人员及时发现。“请立即停止开挖,接受检查。”

据了解,为了打击矿产领域乱采滥挖行为,该局严格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将乱采滥挖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积极联合乡镇政府、公安、应急、城管、城建等部门开展夜间、周末、节假日执法巡查,针对违法分子的侥幸心理,对关停露天采石场、矿山排废场等易发乱采滥挖点进行夜间突击巡查,进一步巩固执法成效。

今年1—5月份,该局在全市范围内共开展动态巡查1038余次,发现土地违法行为17起;矿产巡查535余次,共制止乱采滥挖行为18起。

从严处管控 坚守耕地红线

“感谢党和政府,现在农村占用耕地违规建房的现象大幅度减少了,老百姓的日子也更舒心了。”茗山乡的段师傅满意地点了点头。前些年,很多乡亲在外赚了钱,回来占地盖房子,违建也是一处接一处。在打击农村耕地违建行为的高压态势下,我市对农村占用耕地违规建房问题线索进行全面摸底核查。

如今,违建少了,绿荫多了,折射出我市严厉打击违法用地、深入开展耕地保护的决心和显著成效。

为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行动向纵深发展,该局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进一步细化措施精准摸排、做好政策宣传解读,遏制违法新增行为,严肃查处典型案例,保障农民合理建房需求,强力推进农村乱占耕地违规建房问题专项整治。

抓好图斑整改是加强土地执法监管、规范土地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是坚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

该局打出了一系列组合拳,对全市行政辖区内200个耕地卫片图斑分类分期进行整改。其中,第一批已经完成18个图斑整改工作,第二批整改拟完成53个。

接下来,该局将继续保持国土卫片执法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持续推动违法用地整治工作,及时遏制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发生,切实维护正常土地管理秩序。

从存量谋划 保障项目用地

土地是生存之本,更是发展之需。我市以构建土地资源节约高效可持续利用模式为目标,坚持“综合利用、分类处置、依法推进”原则,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通过盘活或二次利用存量土地,变土地存量为发展增量,努力让“沉睡”土地“活”起来,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为节约集约用地,以有限的土地资源承载经济的长期增长,缓解建设用地压力,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精神,我市制定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从规划目标及任务,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空间布局、用地结构及强度优化,再开发时序安排等方面,保障全市土地使用的同时,有效腾退存量建设用地,促进低效土地的再开发利用,提升全市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

与此同时,该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对园区低效用地开展调查摸底、标图建库和编制专项规划等基础性工作,积极引导工业企业“退二进三”、节地降耗、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持鼓励工业企业“零地价升级”“容积率提升”行动,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率。优化工业企业土地使用权分割流程,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抵押二级市场,积极盘活存量工业建设用地。

在此基础上,我市创新出台《关于实施“亩产论英雄”推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方案》,以“亩产效益”排实力、论英雄,构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新模式,全面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我市还通过收储的方式——收回或二次招商,努力盘活企业土地和厂房,进行开发和再利用。大冶湖高新区通过二次招商,引进展旺新材料项目,盘活赵哥食品50亩土地和近一万平方米的厂房;灵乡镇通过二次招商,引进湖北翊通铸业有限公司,盘活原武汉重冶存量土地约146亩……

截至目前,我市通过低效存量土地的开发再利用,消化供而未用、闲置土地380余亩,盘活存量建设用地1200余亩,进一步强化了用地保障能力,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益。

土地法律知识:

土地,国脉所系,民生所依。

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命根子,也是人民群众的衣食之源,保持一定数量的耕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接下来,让我们一起了解土地相关法律知识吧。

一、土地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1、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

3、拒不履行土地垦复义务的行为;

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

5、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

6、非法批准占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

7、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8、为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二、土地是否可以转让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四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固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之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

三、什么是土地行政诉讼

土地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依法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

四、土地抵押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八条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责编丨张雅钦

编审丨范先浩

监审丨刘凡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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