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泽民、曹丽芳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新华路30号4单元802室,《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大冶国用(2009)010110004-1-55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泽民 曹丽芳
2022年6月9日
张泽民、曹丽芳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新华路30号4单元802室,《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大冶国用(2009)010110004-1-55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泽民 曹丽芳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