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遗属待遇结算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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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上大冶报道(记者 李尚书 通讯员 沈思贤)近日,市民陈先生致电本报新闻热线,称自己领取父亲死亡一次性待遇只有36927元,而和其父亲缴费年限相当,死亡时间相当的叔叔,去年12月家属领取的一次性待遇是52871元,两者相差甚远,对此十分不解。

带着这个疑问,记者来到市社保局寻找答案。该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自2022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死亡一次性待遇已作政策性调整,执行依据是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40号)文件。

根据该政策之规定,参保人员死亡之后一次性待遇包括:一、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二、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据了解,2022年1月1日之前,我市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遗属待遇结算为“平均结算”,即不管参保人生前参保时间、领取退休待遇时间长短,都按照上年度黄石市月社平工资的13个月结算,外加个人账户结存。

新政策的实施,彰显了养老保险的“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退休人员退休待遇领取时间越长,一次性结算待遇越低,反之越高,体现了社会公平。

责编丨金子茵

编审丨范先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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