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自胜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风路街道金湖大道49号一品人家16栋2单元202室,《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大冶市房权证02字第24424号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大冶国用(2014)第0020110314-837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自胜
2022年2月11日
郑自胜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风路街道金湖大道49号一品人家16栋2单元202室,《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大冶市房权证02字第24424号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大冶国用(2014)第0020110314-837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自胜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