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大冶报道(记者 熊业欣 通讯员 张国庆)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今年1月2日,市法院适用《民法典》维护胎儿生命尊严典型案例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CCTV-12)推出的5集纪录片《民法典进行时》第2集《生命尊严》中播出,并同步在央视频、央视网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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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孩子在娘胎里也能够得到赔偿。”豆豆(化名)的爷爷接受央视采访时,对市法院的判决表示非常满意。
2020年1月5日,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倒车时,将豆豆的爸爸石某桥撞倒在地,车祸导致他腹部损伤和右踝关节损伤,经过司法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第四天,豆豆出生了。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石某桥将肇事司机以及某保险公司武汉支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被抚养人(豆豆)生活费。
审理中,双方最大的争议是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被告认为,发生事故时胎儿还没有出生,胎儿抚养费不应该支付,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胎儿与作为民事主体的“人”在法律上到底有何不同?相应权益如何保护?
受理该案后,保安法庭庭长程军胜和书记员咨询了许多法学专家,翻阅了许多资料和类似案件,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研究和比对:《继承法》里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民法总则》列举了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对于交通事故中,胎儿的抚养费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继承篇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权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人的生命是有尊严的,哪怕是胎儿!豆豆出生后,具有抚养义务的石某桥却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了伤残,肯定会对豆豆的抚养有影响。”通过再三分析、研究和比对,程军胜终于在《民法典》中找到了答案,“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这个“等”字里面包含了胎儿的抚养费问题,被告应当赔偿豆豆抚养费。
在确定豆豆父亲损害赔偿金时,程军胜衡量了豆豆的相关权益,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武汉支公司赔付原告16万余元,其中包含被抚养人生活费2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20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法律面前,每一个生命都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这是立法的本源,也是司法的核心。”央视和法学专家对市法院适用《民法典》维护胎儿生命尊严的公正判决,给予了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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