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日期未约定 法院判决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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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上大冶报道(通讯员 蔡丽琴 记者 熊业欣)“借条上没写还款期限,万一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近日,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条上没写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0年3月,被告殷某因商店经营缺少资金,向好友徐某借钱,两个月内,徐某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累计出借32笔共计31万余元给殷某。徐某称,起初殷某态度较好,还承诺以月息1%的标准支付未还款项的利息,还了10万余元后,剩下的就未予支付了。由于两人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催讨剩余借款及利息无着,因而成讼。

原、被告争议焦点集中在还款时间上。“我没说不还,你现在要我还,我拿不出那么多钱。”“虽然我们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但我现在也急着用钱。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承办法官吴曦认真研判案情后,得知原告急于起诉的真正原因是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担心过了诉讼时效,便耐心向当事人解读《民法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殷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某借款21万余元,如未按照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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