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控制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市所有林场、森林自然保护区、森林风景区、森林公园、集中连片封山育林区及林区边缘300米内区域(林区内居民限居住区之外)。
三、禁止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上山;
(二)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埂、炼山、烧杂草、烧垃圾、爆破活动等;
(三)严禁生火取暖、使用火把照明、野炊、放孔明灯、烧香、烧纸、吸烟等;
(四)严禁私设电网狩猎、放火驱兽、燃放烟花爆竹等;
(五)严禁其它易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在重点林区、旅游景区入山路口处设置森林防火检查点,进入禁火范围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员要落实包保责任制,对其所引起的森林火灾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各相关乡镇(场、街道)森林防火应急队伍在禁火期间要进入救火战备状态,随时准备扑救森林火灾,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并确保人员安全。
六、各相关乡镇(场、街道)政府和有林单位,要落实好与下属单位和驻林单位、个人的森林防火责任,做实森林防灭火各环节工作。
七、禁火期内,各相关乡镇(场、街道)要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和日报告制度,对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不力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八、森林、林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直接责任。
九、穿越森林防火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其经营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十、违反本禁令规定的,由市公安局等相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值班电话:0714-8769998;0714-8769903。
大冶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