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合奎、熊旺喜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风路街道金湖街道49号23栋702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大冶国用(2014)第0020110314-1145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合奎 熊旺喜
2021年8月6日
刘合奎、熊旺喜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风路街道金湖街道49号23栋702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大冶国用(2014)第0020110314-1145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合奎 熊旺喜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