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法院执行员朱鹏松30天执行工亡赔偿款75万元

05-21 09:30  

近日,大冶市人民法院执行员朱鹏松30余天执毕一起劳动争议案,为因工死亡的候某家属追回工亡补助金、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共计75万余元。 

候某受雇佣在驾驶客车途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诊断结论为猝死。该客车挂靠在大冶某汽运公司。经候某家属申请,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1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侯某死亡为工伤。大冶某汽运公司不符,向大冶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大冶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大冶某汽运公司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黄石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2019年11月,死者家属申请仲裁,大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后,双方均不服,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大冶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文主要是从有利于职工的角度出发,不以是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这是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形处理。遂判决大冶某汽运公司支付侯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计72万余元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判决生效后,大冶某汽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2021年4月中旬,经侯某家属申请此案及时立案进入执行程序。朱鹏松承办该案后,因涉及因工死亡职工家属合法权益,尤其事关80岁遗孀的民生,遂以“快”当先,当天下达执行通知书并送达。大冶某汽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后,对供养亲属抚恤金存有争议。朱鹏松获悉后,牺牲周末、午间等休息时间,多次通过上门沟通、电话联络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消除双方的隔阂,进而组织双方就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给付进行调解,最终并达成一致和解意见,被执行人同意一次性给付75万余元。执行款进入法院账户后,朱鹏松马不停蹄,指导当事人完善支付手续,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

案件虽普通,但是,从立案到调查到转付标的款,仅用30余天,这正是大冶市人民法院“我为群众办实事”之“三改三快”的一个生动案例。“三改”即改进执行案件进展情况不告知、改进财产线索不调查不核实、改进冻结被执行人全部银行账户等问题;“三快”即快速推进评估拍卖、快速会见当事人、快速支付执行款。


通讯员:陆青  

责编丨肖艾虹

编审丨姚文婷  吴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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