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履行国防义务为建设强大国防贡献智慧力量

©原创   05-20 09:56   人武部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每一个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信仰、教育程度,都肩负着义不容辞的国防义务。只有每个公民都尽到了国防义务,国防建设才具有了深厚的群众基础,才能形成强大的合力,才能步入科学发展的良性轨道。作为我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兵履行国防义务,使命光荣,责无旁贷。

一、国防义务的内涵和特点

国防义务,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或组织在国防活动中应当履行的责任。这种必须履行的责任,既可表现为按照法律要求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按法律要求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国防义务具有以下特点:

(一)国防义务具有强制性。国防义务是一种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最鲜明的特点就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这就是国防义务的强制性。法律要求负有义务的公民应该作出某种行为,而公民拒绝作出这种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比如,宪法和法律都明确规定,公民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倘若符合条件的适龄青年拒绝服兵役,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兵役法》对拒绝、逃避服兵役的公民,就规定了强制履行义务、罚款以及限制报考公务员、出国、升学等处罚措施。法律要求负有义务的公民不作出某种行为,而公民作出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法律对保护军事设施作出了规定,如果不履行保护责任,破坏了军事设施,就要受到法律追究。

(二)国防义务具有平等性。国防义务的平等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法律对公民国防义务的规定是平等的,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人存在。我国宪法庄严宣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二是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在责任追究上是平等的,对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予以制裁。《国防法》规定:“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就说明,不论是谁,只要违反了法律法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国防义务具有现实性。国防义务不是抽象的、空洞的,而是实实在在的。应该怎么办、不能怎么办,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只要照做就能尽到履行国防义务的责任。同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防义务,是公民可以承担的,没有超出正常的能力范围。另外,法律法规在赋予公民国防义务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公民的实际情况,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比如,《兵役法》规定,“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这就体现了国家对缺乏劳动力家庭生活上的照顾。

(四)国防义务与国防权利的一致性。国防义务与国防权利的一致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表明公民享有权利,就必须履行义务;同样,公民履行义务,才能享有权利。二是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彼此结合的,比如,依法服兵役、接受国防教育等,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三是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促进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本质上反映了公民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间的关系。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越高,能力越强,越有利于国防建设事业的发展,也就越有利于公民享有国防权利;而公民真正享有了相应的国防权利,就能激发其“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使命感,提高其履行国防义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国防义务的主要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国公民的国防义务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役义务是公民最重要的一项国防义务。它要求公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军队中服役或在军队之外承担有关军事方面的责任。我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我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2011年10月29日修订的《兵役法》,取消了在校大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明确了大学生入伍可以放宽至24周岁,并规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有利于调动高学历青年应征入伍积极性。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有服现役、服预备役两种形式。其中,应征服现役是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服预备役是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普遍形式。

(二)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我国《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统一,主要是指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任何公民都不得破坏、变更和以其他各种形式分裂肢解国家领土;维护国家政权的统一,不允许任何公民分裂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的统一,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把国家主权割让给外国。维护国家的安全,主要是指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国家各项机密得以保守,社会秩序不被破坏。公民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就要把国家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绝不做危害国家安全、民族荣誉和祖国利益的事。

(三)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国防设施包括军事设施、人民防空工程、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和其他用于国防目的的设施。国防设施是国防的物质屏障。在战时,它是打击敌人、抵抗侵略的重要依托;在平时,它具有制约敌对力量的威慑作用。因此,保护国防设施,确保其效能的实现,是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具体体现。我国《国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军事设施保护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公民履行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就要遵守国家关于保护国防设施的有关规定。在从事经济、文化和其他活动时,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不得对军事禁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得非法进入军事禁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国防交通安全工程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安全。

(四)保守国防秘密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国防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秘密物品。”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主要是军事机密,不仅关系着平时政权的巩固,社会的稳定,而且关系着未来战争的胜败,领土的得失,影响着整个国家的生存、安全与发展。因此。保守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是公民的一项重要国防义务。公民在履行这些义务时,必须牢固树立保密意识,在管理秘密载体、通信和办公自动化、新闻出版、对外活动等方面,严格遵循保密规定。公民发现国家军事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

(五)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加强国防教育,强化全民国防观念,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只有自觉接受国防教育,积极参加国防实践活动,才能不断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提高军事技能,为更好地履行国防义务奠定坚实基础。《国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可见,接不接受国防教育,绝不是个人爱好的问题,而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六)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国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公民履行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时,应正确处理国家安全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当两者发生矛盾时,要从国家安全大局出发,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安全利益。对于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来讲,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就要做到支持国防建设和民兵预备役建设,为部队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作战防卫等国防活动提供协助,认真完成上级赋予的国防勤务,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三、民兵预备役人员要做积极履行国防义务的表率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是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履行国防义务方面,民兵应该走在全社会的前列,这既是由民兵的性质宗旨决定的,也是民兵发挥作用的生动体现。

(一)不断增强国防观念,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民兵本身就是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平时接受了军事方面的教育训练,当需要参军参战时,比其他公民有更大的优势。广大民兵要不断增强使命意识和忧患意识,只要祖国需要,就要毫不犹豫地报名应征,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每年征兵期间,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民兵,要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报名参加体检、政审,主动接受祖国挑选;战时一旦祖国需要,应当挺身而出,积极参军参战,以实际行动履行保卫祖国的崇高使命。

(二)积极参加教育训练,全面提高能力素质。参加军政训练,是提高民兵战斗力的重要手段,是储备合格后备兵员的主要途径。广大民兵要加强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各种政治教育活动,不断增强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要积极参加军事训练,学习军事高技术知识,了解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特点规律,熟悉手中武器,掌握军事技能,练就过硬本领,努力做好军事斗争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努力维护社会稳定。民兵既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生力军,又是维护社会治安、保持国家稳定的重要力量。要带头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要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护村、护厂、护路、护矿、护林等活动,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要勇于承担应急任务,做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确保一旦需要,能够拉得出、用得上、起作用。

(四)充分发挥模范作用,自觉投身现代化建设。民兵文化水平较高、政治思想进步、业务技能娴熟,很多是本单位、本行业的技术骨干。广大民兵要积极响应党的号召,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肩负起时代赋予的历史重任,充分发挥在经济建设中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积极投身到改革强军的伟大实践中去。要按照“在参建中兴武,在富民中强兵”的工作思路,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在脱贫攻坚、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中打头阵、显身手。城镇、企事业单位的民兵要以饱满的政治热情、良好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生产技能参加国有企业改革,大力开展“民兵号”先进车间、先进班组、先进机台等活动,争当生产能手和技术革新标兵,增强企业内部活力和提高经济效益。农村的民兵要积极投身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带头开展科技兴农、发展高效农业,带头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提升农村经济发展的水平。要带头参加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自觉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传播文明新风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用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广大人民群众,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五)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全力支持部队建设。要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协助各级组织和有关单位落实好军人优抚政策。要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积极参加支援保障任务,帮助部队解决训练、演习、机动过程中遇到的矛盾问题,为部队的教育训练创造良好条件。近年来,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各级党委政府都组织开展“大走访大慰问大宣传”活动,传递党委政府关心、宣讲拥军优属政策、进行征兵宣传、开展解难帮困活动,有效激发广大官兵戍边报国的热情和动力,在全社会营造了“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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