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大冶法院代院长陈敬涛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大冶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涉嫌受贿、挪用公款罪一案。大冶检察院代检察长王晶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贿赂,计现金及物质折值人民币共计118万余元、港币5000元。2012年、2013年,王某先后两次挪用公款78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针对王某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事实,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审判长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辩护律师充分发表了对被告人从轻和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悔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购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同时认定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立功、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量刑情节,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合议庭休庭评议后当庭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此次庭审,是大冶法院、检察院共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生动实践。也是大冶法院践行院、庭长一线办案、带头办案的缩影,为全院干警公正为民司法发挥了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今年截至目前,大冶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2023件,发回重审、改判率同比下降10.77%,审判质量实现大幅提升。
通讯员丨张国庆
摄影丨汤自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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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丨袁媛 吴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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