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犯罪 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10-23 10:35  

近日,大冶法院判决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9年1月,被告人刘某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在大箕铺镇某村租用场地开设海绵铜加工作坊,采用置换沉淀法生产海绵铜。2019年3月29日晚10时许,刘某利用水泵将加工作坊沉淀池的废水抽排到雨水沟,将含多种重金属成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外环境,被人举报后停止排放。经检测,刘某排放的废水中,总镍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的99.13倍,总铜、总锌分别超过一级排放浓度标准602.78倍、221.72倍。2019年4月,刘某拆除了加工作坊生产设备,并对被污染的周边排水管网、淤泥进行了清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直接向外环境排放含有害污染物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经构成环境污染罪。后因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故而作出上述判决。


任何生产经营行为都不应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保护生态环境应该而且必须成为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本案中被告刘某故意选取夜间排放含有害物质的废水,若无人举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晚一天发现,环境污染情况就加重一分。在重打击的同时,也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机制体制。为人民群众健康谋划,为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防与惩治应当并重。


通讯员丨潘均衡

责编丨李雅维

编审丨袁媛  吴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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