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大冶报道(通讯员 潘均衡 李笑亲)人生大事,买房算其中一件。7日,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口头买房约定”案。法官提醒,“口头买房约定”风险较大,要慎之又慎。
2013年,柯某与某置业公司口头约定买房,并于当日支付部分购房款7万元,该置业公司向柯某出具收据。之后,柯某又分4次支付购房款10万元。
2018年10月,柯某要求该置业公司交房,却被告知所购房屋已出售给他人。该置业公司未经任何手续,当即就“换了”一套房屋卖给柯某。拿到“新房”后,柯某着手装修,为房屋安装水电、更换防盗门、安装防盗窗。
谁料,没过几个月,柯某为新房安装的防盗门锁芯被案外人王某更换了。王某声称,其已从该置业公司处购买了该房屋。柯某随即找到该置业公司,该置业公司这次又“推出了”《补充协议》,约定于2019年11月20日前向柯某交付所购房屋,同时把145平方米门面房质押给柯某,并约定质押期限。同时,作出三项承诺,一是若质押期满未交房,则退赔柯某26万元;二是若质押期满未退赔约定价款,则门面房归柯某所有;三是若2020年8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22万元给柯某,则柯某退还门面房并终止协议。
约定期限届满后,该置业公司未履行约定,故而成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柯某向被告某置业公司购买房屋,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该置业公司也未交付房屋给柯某,故原、被告口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被告自愿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就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达成一致,系双方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法律规定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判处被告某置业公司返还原告柯某购房款及赔偿损失共计26万元。
法官提醒: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电子数据等其他形式。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房屋销售合同等,如果这类合同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那么可视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即便柯某以口头约定方式从置业公司拿到房屋并入住,也会存在一定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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