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法院老年支部掀起学习民法典热潮

07-31 10:36  

“真是太好了,这个大字版的民法典查看起来太便捷了!”老年支部党员们拿着新发的民法典爱不释手。

7月30日上午,大冶法院机关党委第四支部(退休党员支部)召开民法典学习座谈会,20多名老同志不顾炎热的天气,赶到法院“退休法官之家”参加集中学习,还有的老同志一大早从黄石转了几趟车来参加学习,“学习民法典是每一个中国人都应该做的事情,我虽然退休了,但还是要继续学习好、宣传好民法典,通过学法用法、尊法守法,进一步提高自己和身边群众的法律意识,更好地为咱们大冶法院的发展发挥余热,远一点没关系。”老同志们的学习热情就像天气一样火热。

大冶法院老年支部掀起学习民法典热潮

支部书记袁致能谈到,“民法典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标志性成果,是新时代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助推器和重要法治保障,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说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我认为,作为法院干警退休的我们,对民法典的学习、宣传、推广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我们支委向党组汇报,给我们支部每一名党员发放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字版),我们一定要加强学习,更好地学法用法。”

参加集中学习的老党员们手捧火红的法典格外专注,一边细细阅读,一边分享心得。“你们看,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人生之初,胎儿也有继承权。这样的规定,可以减少很多纠纷。”“还有这条,第185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绝对不容侵犯,这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的典型体现!”“高铁霸座现象经常在新闻里看到,民法典815条,明确了禁止高铁霸座。小区电梯广告收益归谁,民法典282条,说了扣除合理成本,属业主共有。还有很多群众关心的热点事件和问题,民法典都给出了标准答案,确实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典范之作啊!”

不仅仅是集中学习,老年支部党员还通过电脑、手机等信息化平台延伸学习。特别是充分运用“学习强国”等APP,强化对民法典内容的学习。老年支部微信群里,宣传委员周金桃每天早上都会把民法典学习提示、重要章节展示、最高人民法院“每一日典”发到群里,供大家学习参考。老同志们争相在群里发表学习体会,学法用法的热潮在老年支部一浪高过一浪!

通讯员丨潘均衡

责编丨郑琦

编审丨袁媛  吴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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