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用财产保全 助力企业脱困

07-28 10:17  

一个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是当地重点发展企业,原告是申请财产保全的外地企业;一方面是提供了担保的财产保全申请,一方面是依法保全、法益平衡、协同高效的财产保全工作理念的落实。如何化解矛盾,如何找寻依法办案与慎用财产保全措施的平衡点,如何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助力疫后重振、经济健康发展?大冶法院用一桩案件的成功调解回答了这个难题。

2018年4月,原告江苏某设备公司与被告大冶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揽加工切削液处理系统设备,合同总价款为1300万元。2019年12月原告按合同提供的设备通过了被告终验收,被告尚欠原告500余万元未如约支付。2020年5月5日,原告通过跨域立案将被告诉至大冶法院,同时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扣押被告价值500万元的房屋、存款、股票、股权、应收款等财产及经营账户,原告提交了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和保险合同。

立案后,承办人进行了实地调查,被告是大冶优质龙头企业,为大冶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因疫情爆发,被迫停工停产,资金随之流转不畅。经过几个月的努力终于迎来复产达效的关键时刻,若此时账户、资产、设备等被“查扣冻”,这无疑是灭顶之灾,这家公司将会变成“一潭死水”。承办人金敏兰,庭长程良映立即向党组报告,党组书记、代院长陈敬涛要求,准确把握依法保全、法益平衡、协同高效的财产保全工作理念,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

“非常时期,我们要共担风险、共克时艰!努力寻找到一条有效解决矛盾的共赢之路!”陈敬涛带领程良映、金敏兰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解开双方的矛盾症结。6月5日双方最终达成还款协议,原告7月2日收到被告第一期应付货款后,撤回了起诉,原告也因此重获生机。

人民法院判一案容易,采取保全措施也容易,但是如何在疫情影响之下,扛起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政治责任并不容易。大冶法院总结经验,提取要素,从立案、审判及执行各程序节点的有效衔接上细化措施,出台了《大冶法院关于在优化营商环境中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则及流程》,提出慎用强制措施的务实举措,以期找准在民商事审判执行中如何“慎用强制措施”的着力点。疫情得控,复工复产以来,大冶法院又深化开展服务企业“双千”活动,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全方位支持和帮扶。大冶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就是这样一点一滴,一案一调扎扎实实地推进。

责编丨郑琦

编审丨袁媛  吴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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